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教材具体变动在哪里?
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教材具体变动在哪里?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规》总体变化情况:
①法规教材变化:实质性变化比例约为5%~6%,变化点较细。
②整体知识框架不变,章节不变,仍旧为八章三十六节。
③教材变化点主要集中在: 1070担保制度、
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工程垫资的处理和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变化1: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旧教材15页:(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新教材15页:(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变化2: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旧教材30页:(四)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新教材30页:(四)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变化3:107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旧教材30页:(四)保证责任
新教材30页:
(四)保证责任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变化4: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旧教材30页:(四)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新教材30页:(四)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变化5: 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旧教材31页:(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项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新教材31页:(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变化6: 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旧教材53页:(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新教材54页: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建市 [2020] 94 号)的规定,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
保留 12 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将 36 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 18 类;
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变化7: 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旧教材54页:(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新教材54页:(二)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规定,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方便企业就近办理。
变化8: 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旧教材55页:(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新教材55页:(一)施工企业资质的告知承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国办发( 2018 ) 33 号)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二)企业资质的申请
变化9: 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旧教材114页: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新教材115页: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变化10: 401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旧教材114页:4. 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请求返还垫资利息;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不得请求支付利息。
新教材115页:4. 工程垫资的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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