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建厅: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333号有关要求,原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全部委托下放至济南、青岛等地区实施。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重新注册、延续、变更、增项、遗失补办、注销委托下放至除济青烟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市实施。山东住建厅发布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流程,已经领取山东二建证书的同学们,快按照服务指南完成证书注册吧。
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申报网址: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一) 事项设定层级:法律
(二) 办理依据及条款
1.《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4月23日通过,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修改)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2018年8月6日实施)附件: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第24项:二级建造师审批,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333号,2020年7月10日)第一部分: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三)申请主体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人员。
(四)办理条件
1.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
5.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办理注销手续。
6.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7.遗失补办: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适用于本人自愿申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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